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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李其志、胡力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李其志,胡力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62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伟良、陈莉,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其志,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胡力凡,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李其志、胡力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