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李其志、胡力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李其志,胡力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62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伟良、陈莉,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其志,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胡力凡,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李其志、胡力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