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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9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海龙与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龙,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926-2号申请执行人吴海龙。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龙与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5)滦劳人裁字第96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5)滦劳人裁字第9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