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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亚与张春朋、孙祥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568号申请执行人徐亚,女,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春朋,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祥如,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亚与被执行人张春朋、孙祥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春朋、孙祥如银行存款607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