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叶文颍申请执行纠范保学、姚秀英代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文颍,范保学,姚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537-1号申请执行人叶文颍,女,1986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叶寨村前叶。被执行人范保学,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叶寨村范庄。被执行人姚秀英,女,1975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叶文颍申请执行纠范保学、姚秀英代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州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保学、姚秀英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叶文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查询被执行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州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 韦书记员 司 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