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见红与被执行人田盛春离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见红,田盛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陈见红,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田盛春,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陈见红与被执行人田盛春离婚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瓯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见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被执行人田盛春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管、土地、车管登记管理部门亦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瓯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