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兰红春,张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272号。负责人韦毅红,行长。被执行人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百合基地。法定代表人兰红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百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农科所良种繁殖场。法定代表人罗毅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百合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韦海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兰红春,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张惠宁,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申请执行兰红春、张惠宁、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兰红春、张惠宁现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执行;被执行人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已停产、停业多年,公司财产涉及多案纠纷,有待于重组或处理,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34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兰红春、张惠宁、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学成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