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委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普莱克斯(上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亚威朗光电(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莱克斯(上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亚威朗光电(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委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普莱克斯(上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亚威朗光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大桥新区01省道北、B7道路东(浙江凯基轴承有限公司内2幢201室)。本院在执行普莱克斯(上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亚威朗光电(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亚威朗光电(中国)有限公司公司已经倒闭,其资产已被本院依法另案处置完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97748.6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普莱克斯(上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委字第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