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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蒋金豆与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处理决定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4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金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月光村***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祥,局长。委托代理人孟芸,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蒋金豆因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金豆申请再审称,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简称大渡口国土局)未与申请人进行协调而迳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且实施征地行为所依据的征地批复并无“一书四方案”也存在违法。二审法院认定大渡口国土局作出的《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渡国土监字(2012)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大渡口国土局提交意见称,一、大渡口国土局征收蒋金豆所在的建胜镇建路村六社土地的征收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二、蒋金豆存在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大渡口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蒋金豆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0年5月18日,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府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9)1316号征地文件,发布了渡府征公(2010)6号《征地公告》,大渡口国土局于2010年7月2日发布了渡国土征(2010)9号《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大渡口国土局按照上述公告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蒋金豆(户)的房屋在此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其因对安置补偿标准有异议,与征地部门未能就征地安置补偿达成协议,也未在渡国土征(2010)9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其行为构成严重影响建设用地的按时交付,阻挠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情形。大渡口国土局遂向蒋金豆(户)发出《行政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确定了蒋金豆(户)自行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构(附)着物并交出土地的时间,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将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蒋金豆在收到《行政处理告知书》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构(附)着物并交出土地,也未向大渡口国土局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大渡口国土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处理决定,该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蒋金豆如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通过协调、裁决程序解决。蒋金豆认为大渡口国土局违法征收土地、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蒋金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金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邬继荣代理审判员  乐 敏代理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