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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6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郭强申请执行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陈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629-5号申请执行人郭强。被执行人陈志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郭强申请执行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志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志伟车牌号川AXXX**雅阁牌小轿车予以查封并扣押。2015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0248元。由于被执行人人陈志伟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志伟车牌号川AXXX**雅阁牌小轿车予以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30248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