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的(2012)横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人李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1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