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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顺利与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利,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352号原告王顺利被告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代表人徐德祥,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王顺利诉被告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顺利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6.5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