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与洋浦通益物流有限公司与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浦通益物流有限公司,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27-1号申请执行人洋浦通益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长柱,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定,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茹,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林伟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洋浦通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琼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