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玉生与赵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95号原告赵玉生,农民。被告赵吉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生与被告赵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生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赵玉生承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青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