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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曹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曹某,雷某,郑某,胡某,范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637号申请人某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某法定代理人高某被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雷某委托代理人曹某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胡某委托代理人郑某被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韩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某、雷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案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9.6‰,罚款从2015年1月3日起算至全部案款还清之日止,罚息利率为月利率上浮50%。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2、被执行人郑某、胡某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罚息,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范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全部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95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买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