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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于江莲与深圳市磁石科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江莲,深圳市磁石科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86号原告于江莲,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深圳市磁石科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新绿岛大厦9F-A11。法定代表人黄剑。原告于江莲诉被告深圳市磁石科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丽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江莲,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的相关情况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已录制视频课程的课酬人民币9200元(注:本文金钱币种均为人民币,以下金额前略去“人民币”);2、被告支付录制合同中约定的30%违约金414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双方对下列事项均无争议。一、合同签订情况:2015年7月10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磁石科教视频课程录制合同》,约定:甲方邀请乙方录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视频课程,课程录制自开始至结束必须达到23课时,经双方协议,此视频课程酬金为人民币13800元;合同一旦签订,在乙方没有违背上述任何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况下,甲方若单方面终止此合同,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赔付30%的酬金作为违约金。二、工作内容: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视频课程录制。三、合同履行情况:原告主张其已按被告的要求履行录制课程视频的义务,已完成录制时间约为11.5小时,对应的课程酬金约为9200元,但之后因被告公司停止运营的原因,被告工作人员通知原告没有继续录制的必要,故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表示其认可欠付原告的课程酬金及相应的违约金,但被告目前没有经济能力支付相应款项。四、原告主张的课程酬金及违约金:因原告已完成大部分的课程视频录制,双方均确认该部分课程的酬金为92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已录制的课程酬金9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面通知原���终止合同,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赔付30%的酬金作为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14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原告曾就本案纠纷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1日出具深劳人仲不[2015]20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内容为:“经审查,你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裁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磁石科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江莲支付课程酬金人民币9200元;二、被告深圳市磁石科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江莲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140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