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解某,女,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被告:孙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审 判 长 吴运武人民陪审员 曹永民人民陪审员 魏红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