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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解某,女,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被告:孙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审 判 长  吴运武人民陪审员  曹永民人民陪审员  魏红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