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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6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纯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661-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春常,男,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纯正,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纯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纯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万元整,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新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