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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嘎玛曲英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嘎玛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81号被执行人嘎玛曲英,男,藏族,无业,户籍地拉萨市当雄县。我院于2014年8月9日受理了执行嘎玛曲英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城刑一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该案于2014年12月1日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共收到回执10份。在2015年8月31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开户记录。在2015年8月26日分别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和拉萨市房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及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房产记录。在2015年9月8日发函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调查其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任何经济来源及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2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我院作出的(2014)城刑一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才旺格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