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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君巧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巧,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940号申请执行人王君巧,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总经理。申请人王君巧与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君巧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租金1493944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君巧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君巧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君巧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王君巧在本次撤回执行申请后,可在申请执行期限之内再次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再次申请执行的,不予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