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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明金与东莞市长安小哈佛幼儿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金,东莞市长安小哈佛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047号原告:黄明金,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出生,广西陆川县人,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徐彪,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运洪,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代理权限自2015年7月27日至8月30日)委托代理人:张星,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自2015年8月31日起)被告:东莞市长安小哈佛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吴玉章,该幼儿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春风,该幼儿园园长。(代理权限自2015年7月30日至8月10日)委托代理人:林智武,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自2015年8月11日起)委托代理人:刘捷,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自2015年8月11日起)原告黄明金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小哈佛幼儿园(以下简称“小哈佛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忆频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明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星,被告小哈佛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刘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明金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入职被告处,担任校车司机,基本工资每月1310元。2015年3月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解聘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第八条第2款约定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其理由为原告闯红灯。原告则认为,被告违法解雇,其理由如下:1.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违反交通信号灯是不得已之举,原告当时在上班高峰期驾驶校车在红灯处准备右转,因当时右转车道三轮车逆行将右转车道挡住,为保证学生准时到达幼儿园,原告将校车驶入右转车道的左边车道,然后右转,原告认为虽违反交通信号灯,但是不属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收到交通违法告知书后准备去申诉,之后原告也自行承担了罚款,但是被告未考虑当时具体情况的前提下仅凭一张违法通知书将原告解雇,有失妥当,属违法解雇。2.被告解雇原告的依据也不足。原告从未收到也并不知道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提供的驾驶员岗位安全责任书也没有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被告可以解雇原告,被告解雇原告毫无依据。3.2013年、2014年暑假,被告安排原告暑假招生,但是并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加班费,2013年9月至12月、2014年3月至6月、2014年9月至12月,原告每月均上班为30天、31天,但是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加班费。综上所述,被告在没有任何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解雇原告属违法解雇,应该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被告要求原告每月工作30天以上,应该向原告支付加班费。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500元;2.2013年6月至8月、2014年6月至8月加班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小哈佛幼儿园辩称:1.被告与原告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在被告处任校车司机一职,上班接送学生期间原告多次存在闯红灯的违章驾驶行为,被告也因此事多次收到家长及教师们的投诉。原告在受到被告批评与警告后仍于2015年1月12日再次闯红灯被交警部门处以扣6分并罚款200元。故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安全责任书》来看,原告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原告多次违章驾驶行为屡教不改,已严重威胁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被告经决定于2015年1月31日向原告发出了《解雇通知书》,通知原告2015年3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被告解雇原告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被告已足额支付了原告的加班工资,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因原告上班时间为每天工作3.5小时,每周工作5天,且上班无需打卡。被告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的规定已经足额支付了原告所有的工资及加班工资。经审理查明:一、入职时间、职务:原告黄明金于2013年1月15日入职被告小哈佛幼儿园处,任职司机。二、领取工资情况:由原告黄明金提交的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工资条(缺2013年7、8月)显示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310元+岗位工资+安全工资+全勤工资+绩效工资(或其他津贴)+出勤率工资+水电、生活补贴。原告黄明金上述期间的应发工资最低为2251元、实领工资最低为1822元。被告小哈佛幼儿园对工资结构有异议,但确认实发金额。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结构为1310元+其他,接送幼儿的工作日发放底薪1310元+绩效工资,寒暑假发底薪。初始工资为3200元。四、参保情况:被告小哈佛幼儿园已为原告黄明金参加社会保险。五、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及原因:原告黄明金主张被告小哈佛幼儿园没有告知任何原因,于2015年1月31日对其作出解雇决定,2015年3月1日才收到被告的《解聘通知书》(原告在《解聘通知书》上备注“收到时间2015年3月1日11:45”)。被告小哈佛幼儿园主张由于家长及跟车教师均反映原告黄明金存在闯红灯行为,而原告黄明金又于2015年1月12日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故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了《解聘通知书》,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原告黄明金于3月1日前处理完交通违章后结算工资,否则将在工资中扣除违章费用。对此,被告小哈佛幼儿园提交了2014年12月份抓拍视频、《交通违法告知书》、《处罚决定书》、《驾驶员岗位安全责任书》及《劳动合同》为证。另,被告小哈佛幼儿园还主张已于2月1日通知原告黄明金领取《解聘通知书》,并提交了手机短信截图为证,该截图显示2015年2月1日,被告小哈佛幼儿园已通过短信告知了原告黄金明《解聘通知书》中的内容,但原告黄明金认为截图为打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上述被告小哈佛幼儿园提交的证据中,2014年12月份抓拍视频显示,原告黄明金在可完全预见黄灯将变红灯时强行通过十字路口,且自言自语“冲红灯”。原告黄明金确认视频中开车司机系其本人,但认为视频很模糊,根本看不清楚当时过斑马线时是红灯还是黄灯,因此否认存在闯红灯行为;《交通违法告知书》显示,2015年1月12日8:23:43于358省道94公里470米处,原告黄明金驾驶粤SA36**号大型汽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记6分及处罚200元。原告黄明金于2015年3月5日缴交了罚款;原告黄明金所签署的《驾驶员岗位安全责任书》第四条显示“安全承诺:……3、本着对孩子、自己、员工的生命安全负责的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自觉遵守公共道德、交通法规和维护交通秩序,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12、若违反以上条例造成安全事故的,将按制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除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外,幼儿园有权就因此受到的损失向责任人追偿”;《劳动合同》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款第(2)项规定,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六、加班情况:原告黄明金主张其主张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上班4小时,周六日不上班。2013年6月至8月、2014年6月至8月周六日由于被告小哈佛幼儿园需要外出招生,故要求原告上班6小时/天,原告黄明金请求被告小哈佛幼儿园应额外支付其上述期间1500元/月的加班费(100元/天×15天/月)。被告小哈佛幼儿园则主张原告黄明金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上班3.5小时,周六日不上班。七、仲裁情况,原告黄明金于2015年5月29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1日解除;2.裁决被告小哈佛幼儿园支付原告黄明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500元;3.裁决被告小哈佛幼儿园支付原告黄明金2013年2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期间加班费3000元。仲裁庭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东劳人仲院长安庭案字(2015)4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2.驳回原告黄明金全部申诉请求。八、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原告黄明金庭审时口头申请本院到长安总工会调查被告小哈佛幼儿园设立的工会相关情况,本院当庭告知原告庭后提交书面申请,但原告黄明金庭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上事实,有《解聘通知书》、工资条、2014年暑期工作安排表、银行客户交易查询、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2014年12月份抓拍视频、《交通违法告知书》、《处罚决定书》、《驾驶员岗位安全责任书》、《劳动合同》、手机彩信截图、手机短信截图、工资明细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双方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小哈佛幼儿园是否需要支付原告黄明金违法解雇赔偿金;2.被告小哈佛幼儿园是否需要支付原告黄明金2013年6月至8月、2014年6月至8月的加班费3000元。关于焦点一,虽然原告黄明金不确认2014年12月份抓拍视频中显示其闯红灯,但由该视频显示,原告在完全可预见黄灯变红灯的过程中强行通过十字路口,且自言自语“冲红灯”,可表明原告黄明金明显存在闯红灯的故意。另,原告黄明金又于2015年1月12日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交警部门处以扣6分并罚款200元的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小哈佛幼儿园所主张的原告黄明金的违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黄明金作为一名校车司机,负有高度保护校车上师生安全的责任义务,但其多次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表明其追求速度,枉顾学生的安全,已严重违反其本人签署的《驶员岗位安全责任书》中所承诺的义务,其程度已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故被告小哈佛幼儿园于2015年1月31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原告黄明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原告黄明金要求被告小哈佛幼儿园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应由被告小哈佛幼儿园对原告黄明金的工资条及考勤负举证责任,但被告小哈佛幼儿园未能提交原告黄明金的原始工资条及考勤记录,因此,被告小哈佛幼儿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原告黄明金提交的工资条及主张的考勤。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结构与工资条中显示的工资结构不一致,故本案应视为原告黄明金的全部收入对应其全部工作时间,被告小哈佛幼儿园是否已足额向原告黄明金支付工资,应以东莞市同期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作为判断依据。若被告支付的时薪高于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则视为被告已经向原告足额支付加班费;反之则视为被告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2013年6月至8月、2014年6月至8月期间,原告黄明金平均上班30天,周一至周五上班4小时/天,周六、日上班6小时/天,因此,可折算原告每月应得工资为:[21.75天×4小时+(30天-21.75天)×6小时×200%)]×7.53元/小时=1400.58元,而原告上述期间实际领取的工资均高于1400.58元,因此,对于原告黄明金要求被告小哈佛幼儿园支付其加班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黄明金与被告东莞市长安小哈佛幼儿园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二、驳回原告黄明金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5元,原告黄明金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忆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雪莹欧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