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1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112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037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