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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1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112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037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