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李某,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封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某借款本金1202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2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74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买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