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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大庆星辰热力有限公司与大庆市第六十六中学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星辰热力有限公司,大庆市第六十六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星辰热力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市第六十六中学(现更名为靓湖学校)。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热力费802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