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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田金霞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霞,武汉市汉南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田金霞。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柳青,该中心主任。田金霞诉武汉市汉南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30号民事调解书,由武汉市汉南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给付田金霞人民币45287.32元。权利人田金霞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立案,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本田雅阁牌小型汽车(鄂A×××××)一台,同年6月18日将该车扣押至本院。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查封,车辆处置需要时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银利审判员  李海元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