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赖某某。被告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赖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