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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兰惠与李家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惠,李家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244号申请人:张兰惠,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李家陆,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张兰惠与李家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李家陆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押李家陆名下财产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