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兰惠与李家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惠,李家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244号申请人:张兰惠,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李家陆,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张兰惠与李家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李家陆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押李家陆名下财产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