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执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高克兰与危美莲、黄伟钟其他民事2015执263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克兰,黄伟钟,危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633号申请执行人:高克兰,住广州市花都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黄伟钟,住广州市花都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危美莲,住广州市花都区,公民身份号码。高克兰与黄伟钟、危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伟钟、危美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克兰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的执行情况告知的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6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