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忠与谢阳春与海南亚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海南亚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谢阳春,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代表人张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亚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秋蓉,总经理。被执行人谢阳春。被执行人陈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海南亚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谢阳春、陈忠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龙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09)龙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