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立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林东至宝力罕吐段项目部,林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史剑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朱永励,董事长。原审被告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林东至宝力罕吐段项目部,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负责人赵建松。原审被告林兆刚,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上诉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赤峰市红山区,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巴林左旗,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承担40元,被上诉人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王秀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