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肖英雪与李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英雪,李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855号原告:肖英雪。被告:李庆伟。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庆伟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庆伟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