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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玉芝与陈秀芝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2号申请人陈玉芝被执行人陈秀芝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玺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