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中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洪臣与被执行人莎车县西山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臣,莎车县西山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臣,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喀什市嘉和园小区7号楼2单元502室。被执行人:莎车县西山畜牧科技有限��司,住所地:莎车县阿斯兰巴格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方伟勤,该公司总经理。莎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莎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莎车县人民法院立案后查明因被执行人莎车县西山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财产被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正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莎车县西山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另五起案件,为统一适用法律,便于案件的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权利人张洪臣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莎车县西山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帐户上的存款568035.6元(其中:工程款550000元、案件受理费9300元、公告费735.6元、执行费8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正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