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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24元、公告费26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至婚生女杨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单周的周六早上九点,被执行人王某某将杨某甲送至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处,次日下午五点杨某某将杨某甲送回王某某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