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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纯秀与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字第500号张纯秀申请执行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是无法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济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军审判员 刘长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