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海与陈亚凯与劳不四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劳不四,陈亚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48号被执行人李海。被执行人劳不四。被执行人陈亚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刑重字笫2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人李海、劳不四、陈亚凯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海、劳不四、陈亚凯无身份信息,故无法查找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刑重字笫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罚金的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邝道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