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於儿与莫仕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李於儿。被执行人莫仕键。柳州永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田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於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仕键、柳州永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8008元,执行费92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莫仕键、柳州永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於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仕键、柳州永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盛美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