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文秀与被执行人刘世伟、刘治树、曾丽芳交通事故责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秀,刘世伟,刘治树,曾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范文秀,女,汉族,1998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法定代理人范运梁,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法定代理人晏碧,女,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刘世伟,男,汉族,1996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刘治树,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曾丽芳,女,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申请执行人范文秀与被执行人刘世伟、刘治树、曾丽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文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255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世伟、刘治树、曾丽芳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管、土地、车管登记管理部门亦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文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