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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执民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志愿与吴明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2400号申请执行人范志愿与被执行人吴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志愿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明华目前下落不明,其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完毕,且尚不足以支付本院另案上述财产抵押债权,被执行人吴明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240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吴明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