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小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岳巍与谢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小字第27号原告岳巍,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被告谢继霞,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原告岳巍诉被告谢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巍、被告谢继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巍诉称,2012年10月23日被告谢继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在山东出差的原告岳巍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12月31日偿还完毕,等原告岳巍回平顶山时被告谢继霞再向原告岳巍当面出具借条。原告岳巍于当天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谢继霞的工商银行帐号汇款10000元。后原告岳巍多次向被告谢继霞催促出具借条以及还款事宜,被告谢继霞均予以拒绝,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谢继霞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继霞辩称,原告岳巍所诉不是事实,我们在2011年通过相亲大会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原告岳巍给我的这10000元是他主动赠予我的,我从来没有主动借原告岳巍的钱,而且原告岳巍也欠我的钱。现在原告岳巍诉请的钱我可以归还,但是原告岳巍骚扰我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岳巍弥补,我同意每月还500元,只还7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被告谢继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在山东出差的原告岳巍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12月31日偿还完毕,等原告岳巍回平顶山时被告谢继霞再向原告岳巍当面出具借条。原告岳巍于当天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谢继霞的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22081707000497772汇款10000元。后原告岳巍多次向被告谢继霞催促出具借条以及还款事宜,被告谢继霞均予以拒绝。被告谢继霞主张该10000元为原告岳巍自愿赠与被告谢继霞的,且受到原告岳巍的骚扰,只同意归还7000元,而且每个月还500元,双方形成纠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录音材料、短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出面的借条,但是根据银行交易明细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确定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谢继霞向原告岳巍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谢继霞主张该10000元为原告岳巍自愿赠与被告谢继霞的,且受到原告岳巍的骚扰,未提供证明证明,被告谢继霞请求只归还原告岳巍7000元,而且每个月还500元,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岳巍请求被告谢继霞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继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岳巍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继霞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戴远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馨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