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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6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丘杰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万佳图书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杰,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万佳图书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506号原告丘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宗林,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于振川,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万佳图书店负责人张瑞宁,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杰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万佳图书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丘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