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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樊丙国与赵怀柱、赵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丙国,赵怀柱,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樊丙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怀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樊丙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怀柱、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莘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6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强制执行19210元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6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