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珠海支行珠山路分理处与王建胜、毕明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珠海支行珠山路分理处,王建胜,毕明香,史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2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珠海支行珠山路分理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路21号。负责人:陈国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庄清勇,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建胜。被执行人:毕明香。被执行人:史美玲。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2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珠海支行珠山路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毕明香、史美玲、王建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毕明香房屋一处,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千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