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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克剑与武小萌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剑,武小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剑,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武小萌,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李克剑与武小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6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克剑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小萌返还支付购房款、违约金等共计4704080元,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武小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武小萌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本院轮候查封了武小萌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6号楼6层601房(X京房权证兴字第1085**号)、位于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6号楼1层1-006房(X京房权证兴字第0795**号)、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康隆园13号楼1至3层7房(京房权证兴私字第001325**号)、位于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11层1105房(X京房权证兴字第0795**号)、位于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11层1107号房(X京房权证兴字第0795**号)、位于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11层1109房(X京房权证兴字第0795**号)、位于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6幢-2层42183号房屋(X京房权证朝字第11842**号)、位于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2号楼8层02-902室(X京房权证朝字第10370**号)、位于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4号楼21层12-2502室房屋(X京房权证朝字第10911**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小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李克剑申请执行的各项款项共计470408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武小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68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梦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