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曹赛磊与孙庆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赛磊,孙庆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曹赛磊。被告孙庆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赛磊诉被告孙庆庆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赛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赛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赛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赛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