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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花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曹赛磊与孙庆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赛磊,孙庆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曹赛磊。被告孙庆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赛磊诉被告孙庆庆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赛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赛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赛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赛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