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卫军与张洪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张卫军,男,汉族,1984年1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史万兵,男,汉族,1957年8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张洪卫,男,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张卫军与被告张洪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淑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卫军的委托代理人史万兵、被告张洪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被告购买了我在永宁县杨和镇北全村的一个温棚,连棚带菜共计65000.00元,被告陆续给我支付了4万元,剩余2500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4日给我出具了欠条一张。此款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支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25000.00元;承担我因要款产生的交通费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于2015年2月4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实被告购买原告温棚,现还欠25000.00元未能支付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欠条一张没有异议。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我与原告协商购买原告的温棚,连棚带菜共计65000.00元。2015年2月4日,我一次性给原告支付4万元,原告将棚和蔬菜交付给我,剩余25000.00元我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2015年5月份付清。几天后,因为棚有质量问题,我就不想买了要退棚,原告不同意退钱。我不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的当庭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棚有质量问题,因原告否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购买了原告位于永宁县杨和镇北全村的一个温棚,连棚带菜共计65000.00元,被告给原告支付4万元后,剩余2500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4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张卫军温棚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整。至2015年5月份还清。欠款人:张洪卫。”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真实、合法。被告张洪卫购买原告张卫军的温棚后,理应按承诺日期及时支付所欠温棚款25000.00元,长期拖欠不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要款所产生的交通费400.00元,因被告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卫军温棚款2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卫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被告张洪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