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6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10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玫瑰人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玫瑰人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66-59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玫瑰人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林金凤。上列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玫瑰人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十六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是富尔特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富尔特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企业腾讯微博“深圳玫瑰人生科技”中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6张,该图像为富尔特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编号分别为12263002、10106006、19563010、19551064、19551054、19503070、19503010、13503006、12371050、12263023、19573012、12259014、12259017、A064066、12263015、A125058、19569007、19569024、19585036、19569008、19636047、19635051、19643027、19635034、19516037、19647024的图片。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富尔特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截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亦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任何协商,被告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其具有侵权恶意。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图片;2、被告每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并赔偿原告为每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被告承担各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发起设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2月15日,台湾网路资讯中心出具《网域名称注册证明》,主要内容为:兹证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中心注册网域名称“www.imagemore.com.tw”,申请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23日。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富尔特公司(委托人)授权原告(受托人)就委托人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对于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委托人均授权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已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并由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内容的正本与通过海基会海廉陆(法)公认字第170号函附寄来的公(认)证书副本内容相符。2015年3月12日网站sc.imageomre.com.tw上展示有原告主张权利的26幅图片(编号、内容、拍摄时间、网络发表日详见判决书附表),上述图片标有“imagemore”水印;图片下方附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原告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原告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纠。2015年3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经原告申请进行网上证据保全,过程如下:一、在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magemore.com.tw,点击回车,进入imagemore主页,在主页搜索栏内输入00037038等,选择图号搜索,进入图片页面并保存;二、在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t.qq.com/p/t/396239004768134浏览相关微博页面,并截图,按照上述步骤分别输入不同代码操作85次并截图保存。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5年3月25日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877号公证书。腾讯微博名为“深圳玫瑰人生科技http://t.qq.com/alinderose”,认证资料显示企业名称“深圳玫瑰人生科技官网微博”,所属行业美容保健。点击企业主页http://alinderose.tmall.com链接至“天猫美妆-玫瑰人生官方旗舰店”。该微博发布的26张微博配图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6幅图片基本一致(被控侵权图片的发布时间详见判决书附表)。另查,被告的注册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天然植物精油香薰产品及其用具、天然护肤品、化妆品、家居用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等。又,原告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支出每案律师费3000元。以上事实,有网域名称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发票、(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19-132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富尔特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了其主张权利的二十六幅摄影作品,并标注有富尔特公司的公司标志,且该图片下方附有版权证明。据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认定富尔特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过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的授权,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告指控“深圳玫瑰人生科技腾讯微博”存在涉案侵权行为,根据腾讯微博上相关企业经营信息,本院认定该微博为被告经营管理。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办的微博上使用了涉案二十六幅摄影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关于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其微博上的侵权图片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过错程度、具体使用方式、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2000元。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其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二十六案合并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玫瑰人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在其腾讯微博http://t.qq.com/alinderose上删除涉案作品;二、被告深圳市玫瑰人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二十六案共计52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已由原告预交),二十六案共计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淑乔(代)原野附表:案号 编号 内容 拍摄日期 (年-月-日) 网络发表日 (年-月-日) 被控侵权图片 发布时间(年-月-日) 566 12263002 药片 2000-2-16 2000-6-12 2012-11-13 567 10106006 美容 2005-11-14 2005-12-15 2013-12-15 568 19563010 女人 2005-4-1 2005-5-2 2012-12-21 569 19551064 香薰 2004-5-7 2004-7-10 2012-1-9 570 19551054 花朵 2004-6-10 2004-7-10 2012-5-16 571 19503070 女人 2002-2-18 2002-6-17 2014-4-15 572 19503010 女人 2002-2-18 2002-6-17 2012-9-12 573 13503006 怀表 2000-10-5 2011-12-2 574 12371050 女人 2005-8-12 2005-12-15 2013-1-14 575 12263023 钟表与药片 2000-2-16 2000-6-12 2012-12-4 576 19573012 女人 2005-7-1 2005-8-1 2012-11-16 577 12259014 茶具 2000-2-2 2000-6-1 2012-2-22 578 12259017 茶具 2000-2-2 2000-6-1 2012-12-18 579 A064066 算盘 2000-3-20 2000-7-20 2012-10-24 580 12263015 药片 2000-2-16 2000-6-12 2013-3-25 581 A125058 女人 2002-3-15 2002-7-15 2012-11-29 582 19569007 女人 2005-7-1 2005-8-1 2012-7-24 583 19569024 女人 2005-7-1 2005-8-1 2012-8-24 584 19585036 女人 2005-8-21 2005-9-15 2012-5-23 585 19569008 女人 2005-7-1 2005-8-1 2012-12-8 586 19636047 猜拳 2006-5-15 2006-6-15 2013-4-9 587 19635051 女人 2006-4-20 2006-6-15 2012-12-19 588 19643027 女人 2006-6-30 2006-7-15 2012-8-1 589 19635034 插花 2006-4-28 2006-6-15 2013-8-17 590 19516037 女人 2003-3-25 2003-4-25 2012-12-19 591 19647024 围棋 2006-6-21 2006-8-15 2012-12-21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