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谭军、张欢欢、王金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5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负责人:冯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军,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欢欢,男,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金运,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被告谭军、张欢欢、王金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绍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