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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某、张掖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张掖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035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某,男,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系该公司维修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掖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晁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