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吴结银与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结银,潘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吴结银,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长生,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阳,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住望江县。原告吴结银与被告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具体明确,需要由其继续提供。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目前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史 伟审判员 洪振峰审判员 刘友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慧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