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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吴结银与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结银,潘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吴结银,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长生,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阳,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住望江县。原告吴结银与被告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具体明确,需要由其继续提供。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目前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史 伟审判员 洪振峰审判员 刘友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慧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