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让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韩书平与张小红、大庆恒新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书平,张小红,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韩书平。被执行人张小红。被执行人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