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韩书平与张小红、大庆恒新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书平,张小红,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韩书平。被执行人张小红。被执行人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娜